為規(guī)范產權轉讓中的競價交易行為,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國家法律法規(guī)、政策和《企業(yè)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》和《山東省企業(yè)國有產權交易規(guī)則》及《國有企業(yè)(集體)法人財產權進場交易流程》制定本規(guī)則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產權轉讓競價交易活動,應當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誠實信用和“價高者得”的原則,產權轉讓競價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監(jiān)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(jiān)督。
第二條 在濟南產權交易中心(以下簡稱“本中心”)內進行的產權轉讓競價交易活動,適用本規(guī)則。本規(guī)則適用所有參加競價交易的當事人。主體合法,權屬清晰,程序合規(guī),資料完整的產權交易項目,均適用競價交易方式。
第三條 本規(guī)則所稱的轉讓標的,是指轉讓方(委托人)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。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,不得轉讓。
本規(guī)則所稱的競價交易方式,是指本中心組織競價,在確定除轉讓價格外的其他出讓條件后,意向受讓方采取一次性報價或者多次報價的方式,確定最高報價人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。
本規(guī)則所稱的轉讓方或委托人,是指委托本中心應用競價方式轉讓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它組織。
本規(guī)則所稱的意向受讓方,是指擬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受讓轉讓標的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組織。
本規(guī)則所稱的競買人,是指經資格審核確認,參加產權轉讓競價交易活動的意向受讓方。
本規(guī)則所稱的買受人,是指以競價方式進行交易并最終購得轉讓標的的競買人。
本規(guī)則所稱的競買保證金,是競買人承諾遵守本中心的產權交易規(guī)則、本規(guī)則及相關規(guī)定,履行約定,參與產權轉讓競價交易活動的經濟擔保。
本規(guī)則所稱的競價傭金保證金,是競買人承諾競價成交后,按成交價格的1%支付競價傭金的經濟擔保。競價前,先以掛牌價格的1%繳納。
第二章 競價交易程序
第四條 競價交易方式的確定
經公開征集產生二個或二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,可由轉讓方根據《法人財產權進場交易協議書》中的約定及標的的具體情況、市場行情等因素,確定采用一次性報價或者多次報價的競價交易方式。
第五條 競價交易活動的組織
本中心是競價交易活動的組織者,為競價交易活動提供市場平臺及相關服務,執(zhí)行本規(guī)則,維護競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。競價交易活動在濟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C區(qū)開標廳舉行。
轉讓方與本中心簽訂《委托協議書》(詳見附件一),委托本中心提供有關競價交易的政策咨詢、策劃推介、文件制作、組織競價交易等服務。
意向受讓方參與競價交易,必須到本中心指定場所辦理競價交易手續(xù)。意向受讓方可自行到本中心指定場所辦理競價交易的手續(xù),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。委托他人辦理競價交易手續(xù)的,由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證、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到本中心辦理。
第六條 競價邀請書
本中心與轉讓方簽訂了《委托協議書》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《競價邀請書》(詳見附件二)的制作,并向產權轉讓公告期間已征集到的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發(fā)送《競價邀請書》,并通知其到本中心辦理參與競價交易活動的相關手續(xù)。
意向受讓方應當在《競價邀請書》中要求的截止時間前,按《競價邀請書》中的要求持相關證件到本中心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
意向受讓方辦理了上述手續(xù),即視為其同意以競買人身份參與相關的競價交易活動。
意向受讓方未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到本中心辦理競價交易相關手續(xù)的,則視為放棄本項目的受讓資格。
第七條 監(jiān)督小組
監(jiān)督小組是本中心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,監(jiān)督整個競價過程,確保競價交易公開、公平、公正而針對每個項目設置的非必要常設組織。
監(jiān)督小組可以由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人員構成:
(一)濟南市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代表;
(二)轉讓方代表;
(三)濟南產權交易中心代表。
第八條 舉行競價會
競買人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到達本中心指定的競價場地,憑有效證件辦理簽到手續(xù)后,對號入座進行報價。
采用多次報價方式的,競買人先進行第一輪報價,本中心公開唱標,三分鐘后,競買人以第一輪報價的最高價為底價進行第二輪報價,本中心公開唱標,三分鐘后,競買人再以第二輪報價的最高價為底價進行第三輪報價,依次類推,直到僅有一人報價為止,此輪報價即為最終成交價。
采用一次性報價方式的,即競買人參與競買該標的只進行一輪填報價格,價格當高于掛牌價格為有效報價,否則為無效報價。競買人三分鐘內提交報價單(詳見附件三),本中心公開唱標,報價最高的競買人為最終受讓人;如出現最高報價多人相同的情形,只對報價相同者進行現場補充報價,再次填寫當高于現場的最高相同報價,報價低者無權參與補充報價。直至僅有一人的報價為最高報價,即終止,該報價為最終成交價款。
第九條 確認成交
競價結束后,最高有效報價購得轉讓標的的競買人為買受人。本中心在競價交易活動結束后,依據競價結果出具《競價成交確認書》(詳見附件四),由買受人當場確認簽收,并通知委托人。
轉受讓雙方確認結果后,根據《競價成交確認書》簽訂正式購買合同。
第三章 保證金及其違規(guī)處理
第十條 競買保證金
競買人參與競價交易活動的,應當在規(guī)定時間內足額向本中心交納競買保證金。未按時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的不得參加競價交易活動。
競買保證金在本中心存放期間,本中心不計付利息。
競價交易結束后,未竟買成功的競買人憑身份證當場辦理競買保證金的退回手續(xù)。最終的買受人可申請退回競買保證金,也可經轉讓方同意,充抵成交價款。
第十一條 競價傭金保證金
競價交易結束后,競價傭金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傭金,買受人可在簽訂《競價成交確認書》后2個工作日內到本中心,按成交價格的5%補繳競價傭金。
第十二條 違規(guī)處理
在競價交易過程中,交易雙方或有一方違反本規(guī)則或發(fā)生下列情況時,本中心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當次競價交易,且保證金不予退回。給對方或本中心造成損失超過保證金的,違規(guī)方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。交易雙方有違法行為的,則自行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(一)競買人被確定為買受人后,買受人未在本中心規(guī)定的時間內簽訂《競價成交確認書》或《產權轉讓合同》的;
(二)競買人提供虛假競買資料的;
(三)競買人與轉讓方或競買人之間串通競價,損害國家、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;
(四)競買人對轉讓方、監(jiān)督小組和本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采取施加影響、行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,影響競價公正性的;
(五)其他違反本中心規(guī)則的行為。
第四章 行為規(guī)范
第十三條 保密義務
本中心和委托人應當對競買人的名稱、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進行保密。
競買人應當對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獲悉的委托人及其標的企業(yè)的相關情況進行保密。
第十四條 競價的終止與中止
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,競價交易活動終止:
(一)競價活動開始前,沒有競買人前來辦理競買手續(xù)的;
(二)提交的競買材料部分或全部無效導致無合格的競買人;
(三)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突發(fā)事件導致競價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;
(四)其他經國資監(jiān)管機構確認應當終止的情形;
(五)違反本規(guī)則的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。
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
產權轉讓競價交易活動禁止下列行為:
(一)委托人在《競價須知》中以不合法、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競買人,對競買人實行歧視對待的;
(二)委托人無故不推進產權轉讓競價交易活動進程,經本中心催辦仍不作為的;
(三)競買人與委托人或競買人之間串通競價或者排擠其他競買人的,競買人損害委托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合法權益的;
(四)競買人弄虛作假,擾亂競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,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;
(五)競買人對委托人、監(jiān)督小組、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采取施加影響、行賄等不正當競爭手段,影響競價程序公正性的;
(六)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競價交易活動的;
(七)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禁止行為。
本中心作為委托人與競買人的中介人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,并有監(jiān)督雙方公平交易的義務,但對委托人或競買人的任何違法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六條 本規(guī)則是《國有企業(yè)(集體)法人財產流程》的補充規(guī)則,本規(guī)則沒有約定的,以《國有企業(yè)(集體)法人財產流程》的相關條款為準。
第十七條 本規(guī)則執(zhí)行過程中如有爭議,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予以解決。如協商無法解決,任何一方均可向協議簽訂地法院訴訟解決。
第十八條 本規(guī)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,自2013年1月起實行。